定情非訂婚 閃婚女友永保鑽戒

2011 年 10 月 24 日 bling2tw

 【聯合報╱記者賈寶楠/桃園縣報導】 2011.10.24 02:16 am 
 
林姓房仲業者看上楊姓酒店小姐,為娶楊女,代楊清償三百多萬債務,買鑽戒當信物、拍婚照,以為楊女嫁定了,不料楊卻閃婚嫁別人,他氣壞要求還錢,法官認為送鑽戒、拍婚照不代表婚約成立,判楊女免還。

桃園地院調查,林姓房仲業者因工作關係,常到酒店消費,五年前結識楊姓公關,交往一段時間後同居,林心疼女友賺錢辛苦,並有意娶楊為妻,答應設法解決楊女所有債務。

林姓業者在法庭調查時說,他與楊女都離過婚,認為兩人既然願意長相廝守,就不需訂婚,直接結婚補請喜宴即可。同居後的隔年七月,買了一枚卅多萬的鑽戒當定情信物,「求婚」成功後,又匯款廿萬當聘金,九月拍婚紗照。

林接著變賣家產土地,付清女友房貸、車貸、信用卡、現金卡等債務三百廿四萬,朋友不斷質疑他太大方,勸他小心當火山孝子,他認為「反正快結婚了,沒關係。」

但雙方同居四年,女友一直用家人反對等理由拖延結婚,前年底楊女提議分手,去年初就和別人閃電結婚,他不甘人財兩失,才會以未履行婚約,要求楊女退還三百多萬元。

楊女否認曾答應林求婚,指雙方從沒訂婚約、下聘,否則不會拖四年還沒結婚;分手是因為林劈腿,她雖感謝林幫忙償債,但純粹是朋友間金錢往來,她也付了「分手費」一百六十萬。

林提出婚紗照、匯款單和鑽戒保證書等證據,但法官認為,兩人沒有訂婚儀式,加上現代很多情侶為見證愛情,都預先拍婚紗照留念,也互贈戒指等信物,很難就此認定雙方曾立婚約。既然婚約不成立,交往時的金錢贈與,目的也未必都是為了結婚,要求女方還錢,依法無據。

【2011/10/24 聯合報】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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